串通投标的机理分析及对策

标人通过标投标机制实现采购成本小化的目标必须依赖一些前提假设:①投标 
人仅进行一次投标。这是为了避免在多次报价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竞争对手的报价调整自 
己的出价,而不必直接报出自己的“底价”。②有足够多的投标人参与,以免出现垄断或 
寡头垄断的情况。③投标人为完全理性经济人,即每个投标人都是利己的。这是市场经济 
活动共有的前提条件。④每个投标人拥有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即每个投标人在进行决策 
的时候都无法预知其他投标人的决策。⑤价格是唯一的评审要素,这是为了简化讨论的需 
要。前 3 个假设条件在现有的公开标制度下一般都能够得到满足。 4 个假设能否满足 
成为关注的重点,因为在现实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可能会通过信息的串通,由假设 4 
中的信息不完全的状态变为信息较完全的状态,进而对整个标投标机制造成破坏。通过 
串通投标,串通投标人将因为终能够高价中标而获得额外的收益,而陪标人也能够收到 
串通投标人提供的“陪标奖励”。下面这个的博弈论模型可以解释串通投标行为的机理, 
也有助于理解为何在实际标过程中频频发生串通投标的现象。

在本模型中,甲如果决定进行串通投标,需要花 费 1 的联络成本,而一旦乙决定陪 
标 ,“事成之后”甲需要支付给乙数量为2 的陪标报酬。
通过分析,本次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即 (串通投标,陪标)和 (不串通投标,不陪 
标)。那么,无论是从甲的角度考虑还是从乙的角度考虑,(串通投标,陪标)都是他们 
好的选择。
( 2 ) 串通投标行为的界定及危害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是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对标投标事 
项进行串通,以达到削弱竞争程度或损坏标人利益目的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破坏了原 
本信息不充分的博弈模型,其实质是一种横向的垄断协议。它是投标人之间为了排除、限
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我们可以分别从法律的视角和经济 
学视角来判定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投标人之间确实存 
在用于排除或限制标投标过程中竞争程度的协议或决议;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即使无 
法发现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确实证据,但一旦通过分析各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以及市场的 
具体情况,发现投标人心照不宣地实施了协调的、共同的市场行为,达到了限制市场竞争 
的目的,应该将其视为串通投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具体说来,串通投标行为可能会导致的迹象包括:
1 ) 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远远高于标人的标的价格,也高于一般的市场平均价格;
2 ) 某些投标人的报价明显缺乏竞争力,或者未中标投标人的报价与中标人相比差别 
过大;
3 ) 同一供应商或者承包商总是能够中标;
4 ) 同一个供应商或者承包商总是能够在某一个区域进行的标投标活动中中标而其 
他投标人分别在其他标投标活动中表现突出;
5 ) 在不同的标投标活动中,后的中标人总会将其所获得的合同部分分给其他未 
中标的投标人;
6 ) 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频繁聚会或者是通过其他方式联络。
正如上述的博弈模型显示的那样,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会对终标成交价格 
造成影响。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各个要素中,价格是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互通信息的媒 
介 ,是促进和协调生产的重要的因素。价格能够起到调节市场供给和合理分配社会资源 
的作用,同时价格也是刺激生产者改进技术和改进管理方法的重要动力。因此一旦价格机 
制遭受破坏,生产要素将无法被合理分配,劣质企业不能被淘汰,企业也会失去技术创新 
和改善企业管理方法的动力。同时一旦形成垄断价格,它们也会大大超过正常的价格水 
平 ,标人需要为此付出髙额的代价,会导致社会收入不公平地从标人手中转移到联合 
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手中,严重损害标人的利益。

总之,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破坏了投标的机理,使标投标制度本应能够实 
现的一系列目标落空。如果串通投标行为的结果如囚徒困境模型里显示的那样是高价中标 
的话,那么串通投标所带来的结果是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使本应相互竞争的几家企业 
形成了利益同盟关系,这会严重削弱标投标过程中的竞争程度,增加标人的采购成 
本。在模型中,一旦甲投标人和乙投标人串通投标成功的话,标结果的均衡点就会从 
(4, 1 ) 转 变 成 (7, 2 ),标人将由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无谓损失了 3 的利益。
( 3 )解决串通投标问题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遏制串通投标现象,需要通过改变投标人的心理预期来防止串通投标行为
发生。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制度设计者可以通过改变潜在串通投标人的预期收益的方式 
来防止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这在模型中体现为改变囚徒困境博弈双方(投标人)的支 
付 ,从而使得博弈均衡从信息对称下的合作博弈回归为信息不对称下的竞争博弈,终实 
现标人的效用大化。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投标人的支付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串通投 
标被发现查处的概率、通过串通投标而中标获得的收益均值相较于正常竞争状态下(正常 
标机理下)获得的收益均值的差额(即超额收益)和被发现后对中标人的惩罚。制度设 
计者改变支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要增大串通投标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如果不能有效地发现串通投标行为,不能 
实际提高查处概率,法条上规定的“惩罚力度”将成为一纸空文。 一 旦投标人发现实际查 
处的概率远远低于制度设计者设计的概率,也会相应改变对串通投标行为后果的估计,即 
博弈矩阵的“支付”会改变,因此如何有效地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是打击串通投标的基础。 
为了防止串通投标,应该对标投标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督,而不是仅仅将关注重点集中在 
开标、评标环节,监督人员不仅要密切关注投标人之间的交往,更要调查清楚投标人之间 
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大限度地减少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可能性。
全流程的监督虽然有效,但监督成本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监督部门对每个标项目都 
进行全过程跟踪式监督无疑需要消耗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实现这种全方位的外部监 
督方法难度较大。“堡垒往往可以从内部被攻破”,串通投标人因利益而结合,也会因利 
益而离析。可以通过制度的设计,引导参与潜在串通投标的人员向执法举报串通 
投标行为。“告密人”,即潜在串通投标组织的内部成员掌握了潜在串通投标人更为完 
全的信息。通过举报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监督成本。举报制度的关键在于激励内部人进 
行监督并举报,途径是使内部监督者通过举报所获得的收益比参与串通投标所获得的收益 
大,从而使内部监督者举报串通投标行为。换言之,我们需要设计一种机制将查处到串通 
投标行为所避免的一部分收益损失分享给内部监督者并且以合理的方式保护举报人的人身 
安全。
其次,应加大串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机会成本。串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机会成本主要 
取决于超额收益和处罚金额。超额收益由串通投标且中标的概率、串通投标人议价能力以 
及串通投标的直接成本(即组成串通投标团体的成本)组成。从措施可行性的角度出发, 
制度设计者降低串通投标人超额收益的目标主要应该通过提高串通投标人的串通投标成本 
和降低串通投标的“额外利润”来实现,具体方法如下:①保证足够多的投标人参与竞 
争 ;②利用电子化技术,减少投标人之间的交流;③通过制定高投标限价等方法来控制 
中标价格,从而降低由于串通投标而获得的“额外利润”等;④提高对查实的串通投标行 
为的惩罚力度。以上这些措施一方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串通投标人中标的概率,更为 
重要的是能够增加串通投标人的串通投标成本,进而降低超额收益。
此外,由于串通投标成功后串通投标人往往能够获得巨大利润,而串通投标人得到相 
应的惩罚还是较轻的,串通投标违法成本较低。《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六十七条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3 年 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或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 
损 失 3 0万元以上,或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有关监督部门取消其1 年至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串通投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 
管理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制度设计者在对“惩罚力度”进行设计的时候可以充分利 
用标活动长期性的特点,对一经发现的串通投标人日后参与标活动进行限制,从而对 
潜在串通投标人产生心理警示的作用,同时加快推进投标的诚信体系建设。例如,针对 
惩处串通投标问题,可考虑加强“黑名单”制度和投标诚信体系制度的建设和推广,政 
府应协词行业协会和企业禁止“串通投标黑名单”上和诚信体系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参与一 
定期限内的投标活动,从而使投标人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从而降低串通 
投标动机,引导标投标各方合法合规参与投标活动。
因此,需要逐步完善标投标制度体系的设计和执行来遏制串通投标行为,一方面相 
关部门及时出台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投标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力度,加大围标串通 
投标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建立完善的全国互联互通的诚信 
体系,营 造 “一处受罚、处处受损”的强大舆论攻势、进一步落实内部监督制度,标投 
标各方市场主体践行行业自律机制,互相监督,从而引导投标人依法合规参与投标活 
动,积抵制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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