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标法价格分占比

在使用综合评标法时,常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综合评标法价格分占比为合理分值,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跟大家探讨一下。

综合评标法价格分占比
综合评标法价格分
综合评标法一般是100分制,大多数项目价格分是30分,其他分值在70分左右。

相关法律依据
《采购货物和服务投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中规定

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执行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可是这里只设置了低限额,并没有高限额。

《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概括
综合评标法价格分占比30分的多,也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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