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 1 ) 标采购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合约,我 国 《合同法》中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标采购合同是标人依法通过标采购方式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并与中标人签
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考虑到标采购的实践需要,按照标采购的内容划
分 ,标采购合同包括工程采购合同、货物采购合同和服务采购合同,具体表现为施工合
同、货物买卖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工程采购合同是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发
包承包活动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和管道安装工程的
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货物采购合同是为采购与工程建设项
目有关货物以及采购领域货物而订立的合同。服务采购合同是为采购与工程建设项目
有关服务以及采购服务而订立的合同^采购范围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标代理、
项目管理、造价咨询等除工程和货物之外的内容。
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的性质属于服务采购合同,而 《合同法》269条规定,建设工
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2 ) 标采购合同的基本法律特点
标采购合同首先具备一般合同的基本法律特点:
① 标采购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并且按照意
思表示的内容产生法律后果。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应当是合法的,即只有在合同当事
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违法,即使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② 标采购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以上的
当事人相互之间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共识。因此,只有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意思
表疋完全一致时,合同才能成立。
③ 标采购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
一定的目的,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什么目
的,只有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生效以后,才能对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标采购合同还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点。标投标活动不仅适用《合同法》及其
相关法律规范,同时还受到《标投标法》、《采购法》等与标采购相关法律规范的
调整。通过标采购程序订立合同,是标采购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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