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装订与签署
(1)投标文件装订
投标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如果标文件没有对装订作详细规定,投标人应注意以下原则:
1)投标文件内容一般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编制目录。
2)投标文件一般采用无线胶装或精装方式,塑圈装订、铁圈装订、骑马订、夹条装订以及活页夹方式由于容易拆卸,易造成缺页、损坏或投标文件内容被替换,一般不采
用。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标记。
4)投标文件数量(包括正本和副本份数)应符合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标文件规定签署,并应注意以下原则: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投标报价表、投标报价文件)、调价函及调价后报价明细目录等内容均应签署。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逐页小签的,投标人应在除封面以外的所有页以签字人姓或姓名的首字母签署。
2)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按标文件的规定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投标文件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4)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应按联合体投标协议,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规定签署并加盖牵头人单位印章。
5)标文件要求盖投标单位法人公章的,不能以投标人下属部门、分支机构印章或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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