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中标人的原则

(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能够大限度满足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采用经评审的低投标价法的,应能够满足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低。但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应不低于其成本价。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某某融资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货物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标的工程建设施工标项目、某某采购货物和服务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标项目,标人应当确定排名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标人可以确定排名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上述情况的,标人可以确定排名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1、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归属标人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但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归属标人。《标投标法》4 0条规定,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只负责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应当由标人确定。确定中标人的权利,标人可以自己直接行使,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2、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受限原则。

虽然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属于标人,但这种权利受到很大限制。按照《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标的项目,标人应当确定排名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某某采购货物和服务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标项目,标人应当确定排名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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