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的回避原则

评标专家的回避原则:
①是投标人的雇员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
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④曾因在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标有关的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专家从发生和知晓上述规定情形之一起,应当主动回避评标。标人可以要求评标专家签署承诺书,确认其不存在上述法定回避的情形。
评标中,如发现某个评标专家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该评标专家已经完成的评标结果无效,标人应重新确定满足要求的专家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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