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职能分析

我国评标制度的发展催生了评标委员会制度的形成,2000年生效的《招标投标法》 
赋予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及定标的权力,把评标的权力委托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 
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的职能可分为以下三类:

1) 一般评标职能是指评标委员会专家需要根据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 
易于用指标参数描述、评价指标可量化、自由裁量权小、需要运用较少的专业知识进 
行评判的评分项目,根据投标文件的实际情况予以审核或评分的职能。例如按招标文 
件要求需要进行初步审查的项目,包括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投标保证金是否提交等,或是有明确打分标准、规格参数与分值对应、无自由裁量权 
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行使一般评标职能时,需要专家做到客观公正,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 
定 。由于这类评标工作对专业知识要求低,一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时会委 
派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清标工作,以缩短评标时间,减轻专家工作量,
提尚效率。
2 ) 专业评标职能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要求,评标内容技 
术含量较高,需要运用自身在该领域的专业技能以及较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评定、评分的 
职能。例如某危废填埋场施工工程项目招标,评标的商务部分要求评价项目管理机构的配 
备 ,评分细则为配备齐全(4〜5 分)、较 齐 全 (2〜3 分)、配 置 较 差 (0〜1 分);技术部 
分中施工、铺装方案评价细则为方案、措施具体完善细致(15〜2 0 分)、较 完 善 (6〜14 
分)、欠 完 善 (0〜5 分)。此时需要专家行使专业评标职能进行评分。
在行使专业评标职能时,评标细则难以具体化、标准化,往往需要给予评标专家一定 
的自由裁量权,运用其在各自领域的专业知识以及主观判断来进行评分。由于高技术含量 
的评标职能难以由招标人自身来完成,所以需要委托给评标委员会,利用其专业知识来弥 
补招标人知识结构的不足。后者能否行使好该职能将直接影响最终的评标结果。例如判断 
“配备齐全”、“较齐全”、“较差”三项,每项中的浮动分值也需要专家利用专业知识进行 
评价。
3 ) 制约招标人的职能。从我国评标制度“政府主导一建设单位主导一委托评标委员 
会代理评标工作”的发展路径来看,在评标委员会制度形成之前,招标人一度曾拥有较大 
的决策权,而相应的考核追责机制并没有建立,在建设工程领域发生了多起虚假招标与工 
程事故。
为了限制招标人的权力,在评标环节设计了评标委员会制度,这一方面起到了制约招 
标人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求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不受招标人影响。这就赋予了评标委员 
会制约招标人的职能,在行使这一职能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代理招标人行使评标权 
力 ,公正、客观、独立地在法律规定与招标文件要求下履行评标职能,以制约招标人权力 
的扩大与滥用。从这一目标来看,纳税人应当作为监督制约招标人职能的实际委托人,如 
果评标委员会受到外界干扰而无法以独立意见进行评标工作,导致评标的结果产生偏差, 
最终将损害纳税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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