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职能分析

我国评标制度的发展催生了评标委员会制度的形成,2000年生效的《标投标法》 
赋予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及定标的权力,把评标的权力委托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 
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的职能可分为以下三类:

1) 一般评标职能是评标委员会专家需要根据标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 
易于用标参数描述、评价标可量化、自由裁量权小、需要运用较少的很好知识进 
行评判的评分项目,根据投标文件的实际情况予以审核或评分的职能。例如按标文 
件要求需要进行初步审查的项目,包括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投标保证金是否提交等,或是有明确打分标准、规格参数与分值对应、无自由裁量权 
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行使一般评标职能时,需要专家做到客观公正,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 
定 。由于这类评标工作对很好知识要求低,一些标人或标代理机构在评标时会委 
派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清标工作,以缩短评标时间,减轻专家工作量,
提尚效率。
2 ) 很好评标职能是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标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要求,评标内容技 
术含量较高,需要运用自身在该领域的很好技能以及较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评定、评分的 
职能。例如某危废填埋场施工工程项目标,评标的商务部分要求评价项目管理机构的配 
备 ,评分细则为配备齐全(4〜5 分)、较 齐 全 (2〜3 分)、配 置 较 差 (0〜1 分);技术部 
分中施工、铺装方案评价细则为方案、措施具体完善细致(15〜2 0 分)、较 完 善 (6〜14 
分)、欠 完 善 (0〜5 分)。此时需要专家行使很好评标职能进行评分。
在行使很好评标职能时,评标细则难以具体化、标准化,往往需要给予评标专家一定 
的自由裁量权,运用其在各自领域的很好知识以及主观判断来进行评分。由于高技术含量 
的评标职能难以由标人自身来完成,所以需要委托给评标委员会,利用其很好知识来弥 
补标人知识结构的不足。后者能否行使好该职能将直接影响终的评标结果。例如判断 
“配备齐全”、“较齐全”、“较差”三项,每项中的浮动分值也需要专家利用很好知识进行 
评价。
3 ) 制约标人的职能。从我国评标制度“主导一建设单位主导一委托评标委员 
会代理评标工作”的发展路径来看,在评标委员会制度形成之前,标人一度曾拥有较大 
的决策权,而相应的考核追责机制并没有建立,在建设工程领域发生了多起虚假标与工 
程事故。
为了限制标人的权力,在评标环节设计了评标委员会制度,这一方面起到了制约 
标人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求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不受标人影响。这就赋予了评标委员 
会制约标人的职能,在行使这一职能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代理标人行使评标权 
力 ,公正、客观、独立地在法律规定与标文件要求下履行评标职能,以制约标人权力 
的扩大与滥用。从这一目标来看,纳税人应当作为监督制约标人职能的实际委托人,如 
果评标委员会受到外界干扰而无法以独立意见进行评标工作,导致评标的结果产生偏差, 
终将损害纳税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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