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服务职责

标代理服务职责是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很好服务内容范围以及所承担的责任。 《标投标法》十五条规定,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标事宜, 并遵守关于标人的规定。《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十三条规定,标代理机构在其资 格许可和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标代理业务,并应当遵守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 于标人的规定。标人与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商签订委托标代理书面合同,明确委托 标代理服务的很好内容范围、权限、义务、费用和责任。标代理服务的业务范围可以 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工作内容:

1) 策划和制订标方案或协助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包括编制发售资格预审公告和资 格预审文件、协助标人组织资格评审,编制发售标文件;
2)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发澄清文件、组织开标;
3) 配合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协助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与评标报告、协助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办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4) 协助标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办理中标结果公告、协助标人签订中标合同;
5) 协助标人向标投标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标投标情况报告;
6) 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配合监督部门调查违法行为;
7) 标人委托的其他咨询服务工作。
实践中,标代理机构应当以上述标代理服务业务为中心,可以根据自身的资格条 件,围绕企业和项目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的需要,积拓展提供与标代理相关的企业采购 体系策划和项目前期咨询评估、项目管理及其合同管理规划、项目管理和合同履行管控以 及工程造价、进出口代理、拍卖等相邻很好及前后两端延伸的很好服务,以此提高标代 理机构服务的很好技术含量以及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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