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评标委员会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现行评标委员会制度的优势。法律规定的现行评标委员会制度及评标方式已经 
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从其立法初衷来看,设置评标委员会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分散 
招标人权力以形成权力制约的作用,同时在防范寻租设租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满足 
采购需求,保证招标过程竞争性等方面,也反映了制度设计的目标。现行的评标委员 
会制度通过规定评标委员会人数与人员构成,设置回避原则等方式保证评标过程的公 
平性与决策的合理性。从评标方法来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突出了价格竞争,减 
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节约资金。综合评分法则考虑到了项目的不同因 
素 ,运用范围较广。

2 ) 现行评标委员会制度的不足。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现行的评标委员会制度逐步 
暴露出诸多不足,例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易导致投标人一味降低报价导致无序竞争、 
差别报价、低价低质、串通投标围标等现象发生。综合评分法的评定因素指标和重要性设 
置较难达到科学、合理的水平,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较大,易受到框架外因素影响等。
现行的评标委员会制度并没有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也没有考虑到 
不同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所履行职能的不同,这就导致了出现评标决策失当,采购结果无法
满足采购人需求,甚至出现招标失败或发生不必要的质疑投诉等情况。另外从制度设计上 
也无法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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