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与拍卖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 
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该规定明确了我国境内拍卖是委托拍卖机构 
转让标的,通过竞争选择竞买者的交易活动。而我国《招标投标法》主要适用于我国行政 
区域内通过招标竞争,采购标的和选择中标人的交易活动。因此一般而言,拍卖主要适用 
于出售标的,购买者之间相互竞争,可以多次公开竞价;而招标主要适用于购买标的,卖 
方之间相互竞争,一次性、密封报价。

但是,出售标的使用招标或拍卖没有严格的规定,实践中也有许多情况采用招标方式 
出售标的,典型的是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和企业资产等。如果 
标的价格主要以客观的成本为基础,且单一的价格竞争又无法全面反映和证明竞争购买者 
事后是否有足够能力履行完成合同标的,必须通过标的购买者拟订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 
以充分证明其具备可靠履约能力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标的出售交易对象;反之,标 
的价格主要由竞买者的价值期望决定,差异性大,需要多次竞价,且价格是唯一的竞争因 
素和选择购买者的决定性因素,无须考虑标的购买者的实施方案和履约能力的,则可采用 
拍卖方式选择标的出售交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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